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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视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所得税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4-03-24 09:24|栏目: 其他地方规定 |浏览次数:

专业视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所得税问题探究

 

摘要: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1983年深圳设立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一个行业虽然比较小众,但是在社会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疫情期间,因律师事务所能否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发行业内对律师事务所究竟应当如何适用税收政策的议论,争论之下发现对于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税收问题律师行业本身关注较少,甚至大多并不清楚。本文拟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所得税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关键词:所得税、应纳税

 

一、律师事务所性质及适用的所得税规定

 

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第二条,本法规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该《法规》出台的背景是国务院决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改为只对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此之前,律师事务所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此后按该《法规》规定,改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在税收征管上,律师事务所参照合伙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自此后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征管即为参照合伙企业进行查账征收。

 

二、律师的所得税

 

现行有效的关于律师行业所得税的主要文件有:

 

1.《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

 

律师事务所内根据出资与否分为合伙人律师、非合伙人律师,非合伙人律师根据在律所取得收入的方式不同分为雇佣律师、提成律师,根据是否有其他专职工作还可分为兼职律师,同时律师事务所还存在非律师的工作人员,上述各类型的人员其所得税计算方式不尽相同。

 

(一)合伙人律师的所得税

 

根据91号文规定,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利润,按“先分后税”原则纳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合伙人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年度经营所得为以律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包括分配给出资律师的所得和律所当年留存的所得)也即分配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律所以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出资律师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应实行查账征收。

 

按月预缴时:

 

应纳税额=(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月份数-专项扣除-其他扣除)×适用税率(5%—35%)-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时:

 

年应纳税额=[每个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六项扣除)-其他扣除]×税率(5%-35%)-速算扣除数

 

需要注意的是,平时预缴时经营所得系按会计利润计算的,汇算清缴时对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二)提成律师的所得税

 

提成律师为按规定分成比例与律师事务所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提成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月预缴时:

 

应纳税额=(累计收入-5000×月份累-累计免税收入-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时: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工资+年分成×70%+年劳务报酬×80%+年稿酬×56%+年特许权使用费×80%)-6万-年免税收入-年专项扣除-年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年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雇佣律师的所得税

 

雇佣律师为律师事务所发放工资、奖金、办案提成,律师事务所应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雇佣律师按律师事务所每月发给的工资、奖金、提成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月预缴时:

 

应纳税额=(累计收入-5000×月份数-累计免税收入-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年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时: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工资+年劳务报酬×80%+年稿酬×56%+年特许权使用费×80%)-6万-年免税收入-年专项扣除-年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年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兼职律师的所得税

 

兼职律师为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兼职律师从律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由律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税款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全部应税所得直接确定适用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律师事务所其他雇员及提成律师雇佣人员的所得税

 

律所的行政辅助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个人聘请人员的缴税规定: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取得报酬者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149号文以及53号文的规定,律师个人聘请人员的支出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列支,应由律师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便于管理可以律所代为上缴国库,也即律师个人聘请人员的扣缴义务人为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只是代为上缴。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分所

 

(一)分所的所得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并且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从上述规定可知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其分所的投资者(合伙人)。分所是不是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呢?分所的经营所得额是在分所单独进行核算,还是应当并入到设立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统一进行核算呢?根据《律师事务所相关会计业务处理规定》对于律师事务所设立有分所时,仅要求在附注中披露分所收入、分所费用、分所利润、分所资产总额和分所负债总额等信息,并未要求分所与设立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进行合并。笔者向辖区内多家设有分所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解,各分所亦是单独核算,并未汇总至设立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而各分所设立地税务部门也要求分所应当在其所在地纳税。

 

因此,分所的经营所得额是单独核算而来,未与设立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汇总。分所的经营所得额也应当比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分配至投资人(合伙人)后,再计算各投资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二)分所派驻律师的所得税

 

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时均应派驻律师到分所,分所的负责人从派驻律师中产生。若派驻至分所的律师为非合伙人,其在分所也应为非合伙律师,其从律师事务所领取的款项应为工资薪金所得,按3%—45%税率缴税。若派驻至分所的律师为合伙人律师则其从分所领取的收入亦应作为经营所得,按5%—35%税率缴税,且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的税前扣除。

 

笔者了解到,目前不少的分所将派驻律师按合伙人方式进行申报纳税,但其派驻律师往往并非备案合伙人,因此存在纳税申报错误的问题。因合伙人律师与非合伙人律师虽然缴纳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但其税目、税率并不相同,合伙人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率为5%—35%;非合伙人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3%—45%。当收入额较高时,以工资薪金缴纳的所得税应当比经营所得缴纳的所得税高,若错误申报则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当然也存在被税务局追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的风险。

 

(三)分所律师的所得税

 

分所律师的所得税与其他非合伙人律师的所得税计算方式一致。

 

律师行业因组织机构在法律上的定位难以归入任何经济主体,在税法上仅参照合伙企业,但律师事务所与合伙企业的组织架构,内部关系等与合伙企业又不尽相同,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税务问题仍存在一些未能明确的地方,以上仅为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所得税的较为粗略的梳理,更为细致的涉税分析有待进一步整理。

 

 

 

作者: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刘江红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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