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25-01-01
分类江苏 / 工伤社保 / 地方政府规章
内容摘要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重点
实务中未参保的,全部工伤待遇由单位承担。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来源:人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