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琼人社规〔2026〕5号
发布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6-07-23
施行日期2026-07-23
分类海南 / 劳动人事 / 政策文件

内容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优化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做好高品质补缴服务供给,推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对象及范围 我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在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保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优化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做好高品质补缴服务供给,推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对象及范围

我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在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材料和审核

(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招工表等)、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可证明用人单位向补缴人员支付工资的财务会计凭证或银行流水。其中,银行流水须注明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账户、工资(薪酬)字样及所属月份。

(二)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凭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办理补缴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审核,并可根据审核情况,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充其他材料,防止见文即办、以文代审。

(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凭人民法院、审计或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审计报告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补缴时,应当提供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可证明用人单位向补缴人员支付工资的财务会计凭证或银行流水(其中银行流水的要求同上)。

三、补缴基数和费率

(一)关于补缴基数

月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核定。月缴费基数高于补缴所属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核定,月缴费基数低于补缴所属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核定。

补缴材料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应缴未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核定。

(二)关于补缴费率

补缴费率按照补缴所属期的缴费费率执行。

四、其他事宜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升补缴经办业务服务意识、专业素养、工作水平,强化政策业务培训,统一经办审核标准,优化便民服务举措,从严规范业务流程,切实将补缴审核工作落实落细。

(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自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开始计息。

(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5号)即行废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6年7月22日

来源:人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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