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填写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如判决只确定了总额且含利息,请按文书拆分为本金与利息后填入本金。
起算日一般为「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次日」;截止日一般填实际清偿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司法实践一般「两头都算」(起算日、截止日都计入)。
法定为日万分之1.75(0.0175%),自 2014-08-01 起施行,一般无需修改。
若生效法律文书另行确定了一般债务利息(如按某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选「是」并填年利率;未确定的选「否」。
填写判决确定的利率,如按 LPR 计息则填对应 LPR 数值(可在本站「历史 LPR 查询」查得)。
利息按「年利率 ÷ 年基数 × 天数」计算;司法常用 365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