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性质参考性案例
所属地区上海
业务分类股权激励
发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1
裁判要旨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劳动者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且与劳动者在职期间收入、补偿金数额明显不相称的,人民法院可结合公平原则酌情予以调减。审查时应综合考量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岗位与接触商业秘密程度、违约情节等因素。
典型意义
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防止违约金条款过分加重劳动者负担之间取得平衡。
竞业限制本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正当制度,但实践中存在"低补偿、高违约金"显失公平的约定。
裁判思路:违约金应与实际损失、补偿金水平相匹配。劳动者若认为约定违约金畸高,可在仲裁或诉讼中请求法院酌减,并举证自身岗位未实质接触核心商业秘密、违约未造成实质损害等。
来源:典型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