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社保致工伤待遇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例性质典型案例
所属地区江苏
业务分类工伤赔偿
发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1-09-01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社保经办机构拒付的,赔偿责任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典型意义

明确未参保情形下用人单位的"兜底"赔偿责任,倒逼企业依法参保。

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不为职工缴纳社保,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往往以"未参保"推卸责任。

裁判规则明确:是否参保不改变职工的工伤待遇权利,只是支付主体从工伤保险基金转为用人单位。职工可先申请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再就待遇差额向用人单位主张。

建议:入职即核对社保缴纳记录,未缴纳的及时要求补缴或留存证据。

来源:典型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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