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主张其与演艺人员系演出经纪合同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性质典型案例
所属地区江苏
业务分类劳动争议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主张其与演艺人员系演出经纪合同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娱乐新兴行业兴起,脱口秀演员等演艺人员与传媒公司用工关系认定成为司法实践新问题。本案结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提供劳动的过程、支付报酬的金额和周期等,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并将主张劳动关系变更为演出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促进新兴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自行离职,双方仅存在演出合同关系为由,仅支付演出费,未支付固定工资。陈某仲裁后起诉要求某传媒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等。

法院审理认定,陈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按月支付工资,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 某传媒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23年7月已经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双方存在演出协议等其他民事协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判决其补足固定工资差额。

来源:2026年南京法院10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件

📞电话咨询 💬微信/留言 📚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