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可否主张"双份"赔偿

案例性质典型案例
所属地区全国
业务分类工伤赔偿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0-03-01

裁判要旨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除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性质的费用不得重复主张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可与侵权赔偿并行主张。

典型意义

厘清了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明确二者功能不同、原则上可兼得,切实保护工伤职工利益。

实践中常见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作中被第三人伤害等情形,既构成工伤又属于侵权。

处理要点: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障性质,侵权赔偿属于民事救济,二者制度目的不同。除已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等少数项目外,劳动者可分别向侵权人和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主张,即通常所说的"双赔"。

提示:侵权诉讼的时效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相互独立,注意不要因等待侵权处理而错过工伤认定期限。

来源:典型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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